商会章程
- 2019-01-21 12:00:00
- 龚鑫军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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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崇阳长三角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崇阳籍在江浙沪皖投资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服从党的领导,按照规定服从党的组织,支持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江浙沪皖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湖北崇阳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湖北崇阳与江浙沪皖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崇阳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湖北省崇阳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华滋奔腾大厦A幢1519-15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
(二)反应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三)团结联络会员,推动江浙沪皖与湖北崇阳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助;
(四)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七)开展会员联谊活动。
(八)开展以商养会,以商养商的方针。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执行本会的协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和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修改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1/2以上表决通告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会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内,须经会议2/3以上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会员会费。本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标记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开、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程序经会议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